2004年1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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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放长线钓大鱼”式的反腐
百愚

  吉林市交警支队的原个别领导几年间私卖驾照达几万本,违法所得几百万元。其中仅吉林市公安局原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汤天河不足两年就发放了22156本未经考试的驾驶证,这样一来,无疑是放出了数万个马路杀手,仅在吉林地区就造成交通事故124起,死亡11人,重伤11人,轻伤23人,经济损失122.64万元。然而,这个案子的破获,却不是吉林省或吉林市的纪检部门发现的,而是中央某媒体的3位记者利用3年时间明察暗访,在获得有力证据后以内参的形式上报中央有关部门,从而使这些腐败分子露出庐山真面目(《北京晨报》10月31日)。笔者以为,媒体这种“放长线钓大鱼”式的反腐做法值得商榷。
  “放长线钓大鱼”本来是一句民间谚语,意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订个长远计划去实现,以求把问题全部解决。笔者也在媒体工作,深知媒体为了抓好典型报道,常常会用上“放长线钓大鱼”这句话,有些媒体围绕典型报道的策划,已经不是发现成熟典型后的报道策划问题了,甚至包括了发现苗头后的所谓培养(或导演),以等待时机成熟后的重磅推出及跟踪连续。这种发现、培养(或导演)及推出和跟进的全过程,用“放长线钓大鱼”一语来概括,倒也恰如其分。但如果用这种形式去反腐,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宜提倡的。
  首先,国家各级都有反腐机构和专门机关,媒体作为舆论阵地,不宜越俎代庖,代行国家机关公权力之职。吉林市公安交警部门几年间卖了数万本假驾照,吉林市有关纪监部门竟浑然不知,得到举报线索的中央某媒体对他们不信任,也在情理之中,但为什么在验证了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后,不能及时向中央纪委反映?竟要在此后的两年间每年8月查证一次,拖了3年,才在获得有力证据后以内参的形式上报中央有关部门?
  其次,因为媒体不是反腐机关,显然在查证手段上受限,从获得线索到查到有力证据整整用了3年,说明媒体查腐的效率实在不高。3年间,假驾照继续发售,新的马路杀手前“撞”后继,新的惨案继续发生。从这一层面上也可以看出,媒体“放长线钓大鱼”式的反腐是不足取的,是缺乏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再次,3年的时间,足够让一个没有约束的有权在握的腐败者从小贪演变为中贪、大贪。风,总以能够止于青萍之末为好。反贪,也总以欲贪者贪污未遂或贪污中止时止住其伸出的手为好。尽管这可能是反腐的理想主义,但总不能在验证了其真的是在卖假照之后再让他继续为非作歹两年吧!写到这里,不由想起李真在《忏悔书》中的一句话:“对我的立案侦查如若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若发生在5年后,也一定会比今天的问题还严重。”因此,对腐败来说,查证越早越好,这不光是挽救当事人的问题,更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生命和财富的损失。